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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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得於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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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1條,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限期整理期間屆至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這個法規的內容得到。 範例:如果一個人民團體在限期整理期間無法順利進行整理工作,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且提供相關的理由。如果主管機關同意延長,則在延長期間內,整理小組可以繼續進行整理工作。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延長一次。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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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