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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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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會議之決議應有整理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 2.前項會議由整理小組召集人召集之。
  3. 3.整理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整理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2條規定,該條共有三項。首先,進行整理小組工作時,應以集會方式進行。在集會中,決議應由整理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需同意該決議。這意味著在整理小組的會議中,要達成有效的決議,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並同意。例如,如果整理小組有9個成員,則至少需要6人出席會議,並且至少需要4人同意該決議才能生效。 第二項規定指出,整理小組的會議應由整理小組的召集人來召集。這意味著整理小組的召集人有責任組織和安排整理小組的會議。 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整理小組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這表示整理小組的成員不能委託其他人代替他們出席會議,他們必須親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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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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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0-2 條規定:「整理小組辦理整理工作,應以集會方式為之,會議之決議應有整理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