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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准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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