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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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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2. 2.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7條,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另外,若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則應檢具原證書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108年12月5日修正)。檢自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6/p1-12-1081001-1080621-8938.pdf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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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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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7 條規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前項證書因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