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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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 2.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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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7條,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另外,若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則應檢具原證書並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108年12月5日修正)。檢自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6/p1-12-1081001-1080621-8938.pdf
- 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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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