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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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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8條,當人民團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之前頒發的立案證書註銷。註銷立案證書意味著團體不再合法存在,並且失去了法人地位。這項規則旨在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及時更新團體的立案狀態,並加以監督和管理。具體執行過程中,主管機關會將解散相關文件提交給所屬機關,以作為證明和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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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8 條規定:「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