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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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8條,當人民團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之前頒發的立案證書註銷。註銷立案證書意味著團體不再合法存在,並且失去了法人地位。這項規則旨在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及時更新團體的立案狀態,並加以監督和管理。具體執行過程中,主管機關會將解散相關文件提交給所屬機關,以作為證明和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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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