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01
廢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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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刪除)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刪除)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