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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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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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的第1條規定,是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6條所制定的。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66條的授權,政府機構可以制定相關規定來管理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選舉、罷免、管理和財產處理等事項。具體的內容需要參考《人民團體法》及《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從提供的文本來看,沒有提供關於《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條更詳細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第六十六條條文
- 人民團體法 第 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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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