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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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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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工作人員是指由社會團體聘僱,負責處理該團體的會務和業務的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可能負責組織和參與團體的各種活動,例如會議組織、行政業務、宣傳推廣、專案執行等。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社會團體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團體內部規定,合法聘僱和管理這些工作人員。例如,在工作人員的聘僱、待遇、任職資格、紀律處分等方面,都應遵循相關法規和團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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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