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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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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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能由選任的職員擔任。本條對工作人員的選任有限制,意在確保工作人員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這意味著社會團體在聘任工作人員時,需要遵守制度設計,不得任意由已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擔任工作人員職位。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可舉例如下:在某社會團體的章程中,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的遴選程序,包括應聘、面試等,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公正性和專業能力。如果有人擔任了其他職務後又申請成為工作人員,根據第4條的規定,該人不得被選為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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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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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