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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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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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為工作人員。但是如果在理事長接任之前就已經聘僱這些人,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這個條款的參考來自於《社會團體法》第28條。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社會團體中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以保證團體內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的配偶或家族成員被聘僱為工作人員,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或不公平待遇的情況發生。因此,根據這個法規,社會團體在聘僱工作人員時應遵守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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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