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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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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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社會團體的會計年度應該是以曆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基準。不過,如果國際性社會團體的章程另有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依照該章程的規定來認定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在此,可以舉一個示例來闡述:假設某個國際性社會團體的章程規定會計年度從4月1日開始到3月31日結束,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那麼該團體的會計年度就不是依照曆年起訖日期,而是從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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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