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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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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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1條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社會團體在會計年度開始前應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會計年度終了後,應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的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的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一同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先由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后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項規定可以在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中找到(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2. 若決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社會團體可以委請會計師簽證。關於委請會計師簽證的相關規定可以在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中找到(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與相關的參考資料有關聯。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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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