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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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之會計報告,應包含下列表冊: 一、收支決算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基金收支表。
- 2.前項會計報告之格式如附件一。但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其會計報告格式得以附件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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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社會團體的會計報告內容和格式。 根據該條第一項,會計報告應包含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基金收支表四個表冊。 根據該條第二項,會計報告的格式可以參照附件一。然而,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的社會團體,可以使用附件二的格式。 這些規定旨在規範社會團體的財務報告,以確保相關資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社會團體應根據法規要求準備相應的會計報告,並根據其收入金額選擇相應的報告格式。 參考資料: -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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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