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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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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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社會團體在處理不動產的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時,必須經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通過方能進行。但在特殊情況下,若有需要,也可以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的通過後,再提報大會做追認的動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社會團體的財務處理能夠經過會員的審議和授權,以確保財產處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某個社會團體計劃出售一處不動產,根據該法規,這項交易需要經過該社會團體的會員大會的通過才能實施。如果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或監事會,亦經過監事會與理事會的聯席會議通過,這項交易才能再次提交給會員大會追認。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重要的財務交易得到足夠的審議和授權,並確保會員對這項交易有足夠的了解和參與。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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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