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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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 2.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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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5條,社會團體可以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不得超過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這些基金及其孳息應該專戶存儲,只有經理事會通過後才能使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團體的財務穩定性和長期發展。例如,一個社會團體的年收入總額為100萬元,那麼每年可以提列的準備基金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這些基金和孳息應該存放在專戶中,並且只有在經理事會通過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這樣可以確保社會團體的財務獨立性和長期的運作能力。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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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