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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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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2. 2.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5條,社會團體可以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不得超過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這些基金及其孳息應該專戶存儲,只有經理事會通過後才能使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團體的財務穩定性和長期發展。例如,一個社會團體的年收入總額為100萬元,那麼每年可以提列的準備基金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這些基金和孳息應該存放在專戶中,並且只有在經理事會通過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這樣可以確保社會團體的財務獨立性和長期的運作能力。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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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