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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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 2.前項所定財務人員為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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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社會團體的經費收入應留存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當需要提取存款時,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以及財務人員應在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根據最新的資料,社會團體的經費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具體作業方法可參考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此外,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以及財務人員共同蓋章。例如,在一個社會團體中,當資金進入組織時,該組織應保留相關收據,提取存款時由相關負責人一同在領款憑證上蓋章,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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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