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報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8條,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報表。這意味著,社團應該將各個內部作業單位的財務資料匯總在一起,編製一份合併報表,以提供對整個社團財務狀況的全面了解。 根據我所查找的參考資料,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8條的立法來源是《社會團體法》,該法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規範社會團體組織和運作而制定的法律。根據該法的規定,社團應遵守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並按照財務處理辦法進行相應的操作。 在具體的範例中,假設某社團年度結束時,需要將其個別辦事處、委員會和小組的財務報表統一匯總成一份合併報表,以反映整個社團的財務狀況。這樣,社團的財務報表就能提供一個全面的、整體的財務信息,使內部的財務管理和對外的財務公開更加清晰和透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