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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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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報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8條,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報表。這意味著,社團應該將各個內部作業單位的財務資料匯總在一起,編製一份合併報表,以提供對整個社團財務狀況的全面了解。 根據我所查找的參考資料,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8條的立法來源是《社會團體法》,該法是中華民國政府為了規範社會團體組織和運作而制定的法律。根據該法的規定,社團應遵守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並按照財務處理辦法進行相應的操作。 在具體的範例中,假設某社團年度結束時,需要將其個別辦事處、委員會和小組的財務報表統一匯總成一份合併報表,以反映整個社團的財務狀況。這樣,社團的財務報表就能提供一個全面的、整體的財務信息,使內部的財務管理和對外的財務公開更加清晰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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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社會團體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各該團體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合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