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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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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2. 2.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
  3. 3.前二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4. 4.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一項及前項應發給之資遣費,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發給之資遣費。
  5. 5.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二項及第三項應發給之退職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有關會務工作人員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情況下的資遣費和退職金給付標準。根據這條法規的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原因而被資遣時,資遣費的發給標準應由團體考慮財力,按照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資。同樣地,根據第二項規定,會務工作人員在服務滿五年以上並申請退職時,退職金的發給標準也應由團體考慮財力,按照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資退職金。對於服務年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但發給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個月薪資總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根據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資遣費和退職金的發給標準可以包括團體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金額。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係1936年2月16日行政院公佈、實施,截至2021年9月26日尚未另行修訂。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告全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資遣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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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