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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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有關會務工作人員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情況下的資遣費和退職金給付標準。根據這條法規的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原因而被資遣時,資遣費的發給標準應由團體考慮財力,按照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資。同樣地,根據第二項規定,會務工作人員在服務滿五年以上並申請退職時,退職金的發給標準也應由團體考慮財力,按照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資退職金。對於服務年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但發給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個月薪資總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根據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資遣費和退職金的發給標準可以包括團體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金額。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係1936年2月16日行政院公佈、實施,截至2021年9月26日尚未另行修訂。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告全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資遣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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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