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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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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並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
  2. 2.工商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提繳百分之六以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得抵充前項退撫準備基金;仍有不足支付時,得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動支其他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工商團體應每年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的準備。這筆退撫準備基金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 此外,工商團體在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如果每月提繳的金額超過百分之六,則可以抵充前述的退撫準備基金。如果退撫準備基金仍然不足以支付退休金的時候,工商團體可以提出報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動用其他基金來支付差額。 範例: 根據主管機關核准,某工商團體每年根據會務工作人員的薪資總額提列退撫準備基金。如果會務工作人員的薪資總額為100萬元,則根據規定,工商團體每年應提列的退撫準備基金範圍在100萬至200萬元之間。如果工商團體每月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超過6%,則可以抵充退撫準備基金的金額。如果退撫準備基金仍然不足以支付退休金,工商團體可以提出報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動用其他基金來支付差額。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抵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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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工商團體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