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工商團體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並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
工商團體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每月提繳百分之六以上之勞工
退休金
個人專戶金額得
抵充
前項退撫準備基金;仍有不足支付時,得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
核
准後動支其他基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