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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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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團體得參照下列各款於服務規則中訂定考及獎懲基準: 一、考核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二、考核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一個半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三、考核總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半個月至一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四、考核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考核獎金。 五、考核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予考核獎金,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2. 2.前項考核獎金之發給基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之。年終考核應晉級者,其已至本職稱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其已達年功薪給最高薪級(無級可晉)者,得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另加發一個月考核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各團體在服務規則中訂定考核及獎懲基準的內容。根據該條第一款,各團體可以參照以下規定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總分給予不同等級的晉薪和考核獎金: 1. 考核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2. 考核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一個半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3. 考核總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半個月至一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4. 考核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考核獎金。 5. 考核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予考核獎金,並且對於不能勝任所擔任工作的人可以解聘。 根據該條第二款,考核獎金的發給基準由理事會根據團體財力來核定。對於年終考核應晉級的人,如果已達到本職稱最高薪級,可以得到高一薪等的年功薪點。如果已達到年功薪給最高薪級(無法再晉級),除了按照前款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還可以另外獲得一個月的考核獎金。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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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團體得參照下列各款於服務規則中訂定考核及獎懲基準: 一、考核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