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3.10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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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
二、會務工作人員:指由工商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定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包括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聘僱、待遇、服務、考勤、資遣、退職、退休及撫卹等事項。
-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 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 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
- 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
- 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各該團體定之。
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設會務、業務、財務、企劃等組(處、室)或其他必要之單位。
-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 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保證人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應即函請該團體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另覓保證人辦妥保證手續或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保證手續者,得予調整職務。
- 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以薪點計算之。每一薪點之薪點值,由理事會視該團體財力訂定或調整後行之。
- 會務工作人員職稱之薪等、薪級、薪點及薪點值之核給,得參照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薪點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 各團體得參照下列各款於服務規則中訂定考核及獎懲基準: 一、考核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二、考核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一個半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三、考核總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半個月至一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四、考核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考核獎金。 五、考核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予考核獎金,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 前項考核獎金之發給基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之。年終考核應晉級者,其已至本職稱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其已達年功薪給最高薪級(無級可晉)者,得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另加發一個月考核獎金。
- 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得強制退休。 二、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者,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者,得申請退休。
- 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個月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退休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 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團體連續服務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不計入。
- 依第一項發給之退休金,其服務年資最高計算至年滿六十五歲止。但經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 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
-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撫卹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最高以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 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合於退休條件者,按其依撫卹金或退休金規定標準擇優發給。
- 本辦法於自由職業團體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準用之。
- 自由職業團體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準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3.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