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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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
- 2.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
- 3.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撫卹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最高以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 4.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合於退休條件者,按其依撫卹金或退休金規定標準擇優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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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9 條」,該法條共有四項,以下將分別逐條進行釋義: 1.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 1.1 因公死亡。 1.2 在職病故。 參考資料: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該法條,如果一位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因公死亡或在職病故,依法應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例如,如果某個工商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上的傷害導致死亡,他的家屬可以根據這個法條主張應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 2. 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 參考資料: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該法條,工商團體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及該工作人員的服務年資,來計算一次性的撫卹金金額。每滿一年的服務年資,應發給該工作人員一個月的薪資作為一次性的撫卹金;對於未滿一年的部分,則按比例計算。另外,因公死亡的情況下,還應另外發放六個月的薪資作為一次性的撫卹金。 3.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撫卹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最高以四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參考資料: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該法條,如果工商團體的工作人員的服務年資是在勞動基準法實施之後的,則計算這些工作人員應該給予的撫卹金時,可以考慮包含團體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金額。然而,這個金額的上限則依法限制在不超過四十個月的薪資總額。 4. 第一項會務工作人員合於退休條件者,按其依撫卹金或退休金規定標準擇優發給。 參考資料: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範例:根據該法條,對於符合退休條件的會務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中撫卹金或退休金的規定標準,工商團體可選擇較優條件來發放撫卹金。 以上就是針對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9 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及與之相關聯的範例。請注意,該解答僅基於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分析和推論,最終解釋以該法條的正式文件和相關司法解釋為準。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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