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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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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20條,在計算會務工作人員的薪給時,應以該人員在職期間的最後一次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這個基準需要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才能辦理,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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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