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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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得強制退休。 二、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者,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者,得申請退休。
- 2.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個月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 3.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退休金,得含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 4.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團體連續服務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不計入。
- 5.依第一項發給之退休金,其服務年資最高計算至年滿六十五歲止。但經理事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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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了會務工作人員的退休規定和退休金給付方式。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會務工作人員的退休必須根據下列條件辦理,並給予一次性的退休金: a. 年滿六十五歲的人可以被強制退休。 b. 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者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的人,或者年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的人可以申請退休。 2. 退休金的發給規則根據團體財力,按照服務年資給予一次性退休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資作為退休金,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比率計算。退休金給付的最高金額為不超過六十個月薪資總額,並且只能領取一次。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服務年資,退休金可以包括團體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金額。 4. 退休年齡的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的計算只考慮在同一團體連續服務的年份,其他年份不計入計算。 5. 根據第五項的規定,根據第一項發給的退休金,服務年資的最高計算期限為年滿六十五歲。然而,經理事會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例外。 以上解釋參考自《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全國圖書書局出版) 第18條。
- 退休金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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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