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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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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
勞動基準法
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
資遣費
、退職金、
退休金
及撫卹金給予標準,應視團體財力,依
第十五條
至前條規定辦理。
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不得低於
勞動基準法
規定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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