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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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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及撫卹金給予標準,應視團體財力,依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2. 2.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被工商團體僱用的會務工作人員,在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和撫卹金的發放標準上,應根據團體的財務狀況,按照第十五條至前條的規定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工商團體在這段時間內,根據自身的財力情況,可以自主制定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和撫卹金的給付標準。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被工商團體僱用的會務工作人員的勞動條件,需要由勞資雙方進行協商議定。然而,這些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標準。這意味著工商團體在這段時間內不得以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為由,對會務工作人員的勞動條件進行設定。 參考資料: -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2016年1月1日,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 (https://laws.moi.gov.tw/Download.ashx?id=B948D6CF4393B9A2B2064338C1C6D66F00577898CE9C105B5AA0BEB1D47AB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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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工商團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僱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其資遣費、退職金、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