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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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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2. 2.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3. 3.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可以得到以下的解釋: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的聘僱和解聘需要由理事長提,並經過理事會的通過,然後報送給主管機關備查。 2. 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中的情況,否則不得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3. 對於會務工作人員的遴選,原則上應該進行公開甄試。 這些解釋來自於相關的法規,包括《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勞動基準法》。根據這些法規,工商團體在聘僱和解聘會務工作人員時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並且對於會務工作人員的解聘有一定的限制。在遴選會務工作人員時應該採取公開甄試的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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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會務工作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