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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2.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
  3. 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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