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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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 2.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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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的會務工作人員在聘用之前應進行試用,試用期間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的情事之一才能解聘。試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在正式聘用後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將納入服務年資的計算。 根據《工商團體法》的相關內容,工商團體應遵守相關法規,例如勞動基準法等,來規範工商團體的人事管理和勞動權益保障。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僱主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雇員工:1. 不適任其工作職務;2. 工作不力,經數次改善仍不滿意;3. 達到解雇的其他情事。因此,如果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不符合要求,工商團體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解聘該員工。 參考資料: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相關法規:《工商團體法》、《勞動基準法》
- 第十一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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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