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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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現任理事或監事。 六、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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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一旦一個人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該人就不得被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但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接受了緩刑宣告,就不受此限制。 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這表示如果一個人因受到保安處分而被裁定確定,而且這個處分尚未被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他就不能被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這表示如果一個人被宣告為破產,而且尚未被復權,他就不能被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被宣告為被監護或需要輔助,且該宣告尚未被撤銷,他就不能被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五、現任理事或監事。 這表示現任的理事或監事無法被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六、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的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得被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但如果該親屬在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任職之前已被聘用,就不受此限制。 以上是對於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的逐條釋義,並附上相關的資料來源作為參考。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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