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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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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設會務、業務、財務、企劃等組(處、室)或其他必要之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工商團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來設立會務、業務、財務、企劃等組(處、室)或其他必要的單位。這意味著工商團體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需求,組織相應的部門或單位,以便管理和執行會務、業務、財務和企劃等相關工作。具體的組織形式和部門設置可以根據工商團體的性質和要求進行調整和配置。例如,一個工商團體可以設置會務組負責會員招募和管理,業務組負責推動相關業務活動,財務組負責財務管理和資金調配,企劃組負責策劃和實施相關企劃項目。這樣的組織配置可以幫助工商團體更好地進行內部管理和外部工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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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設會務、業務、財務、企劃等組(處、室)或其他必要之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