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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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 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 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
- 2.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
- 3.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各該團體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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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工商團體的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包括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工商團體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如果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還可以置主任。根據團體的規模、財力和業務需要,各團體可以自行決定這些職稱的員額。 例如,在一個具有規模、資金和業務需要的工商團體中,他們可能設置了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和雇員等職稱。同時,他們可能也聘用了一些技術人員或臨時人員來滿足特定的業務需求。此外,如果該工商團體還設有辦事處,他們可能也會指派一位主任來負責管理辦事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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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