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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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工商團體可以制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管理依據。然而,這些規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該辦法中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工商團體制定服務規則的程序,包括必須經過理事會的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同時,如果需要修訂這些規則,也需要遵循同樣的程序。範例:一家工商團體的理事會通過了一項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的草案,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定了該規則,該團體便可以實施這項服務規則。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禁止規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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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