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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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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2. 2.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條,工商團體可以制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管理依據。然而,這些規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該辦法中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工商團體制定服務規則的程序,包括必須經過理事會的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同時,如果需要修訂這些規則,也需要遵循同樣的程序。範例:一家工商團體的理事會通過了一項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的草案,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定了該規則,該團體便可以實施這項服務規則。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禁止規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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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