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定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包括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聘僱、待遇、服務、考勤、資遣、退職、退休及撫卹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此辦法適用於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的管理事項,包括編制、招聘、待遇、服務、考勤、資遣、退職、退休和撫卹等。這些規定旨在規範工商團體對會務工作人員的雇用和管理,確保會務工作人員的權益和福利得到保障。這包括工資、工時、假期、退休金等方面的安排。根據該法規,工商團體在進行相關事務時應遵守這些規定,保護會務工作人員的權益,并提供適當的撫卹和退職福利。例如,工商團體在解僱會務工作人員時,需按照辦法中規定的程序進行,並支付相應的資遣費用。同時,工商團體還應提供合理的退休金給予會務工作人員作為退休福利。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