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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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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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