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 2.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但在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的必要情況下,需取得理事會的同意。對於兼職人員的聘僱資格和程序,應根據其兼職職稱,適用第7條至第12條有關專任人員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工商團體的會務工作人員同時也兼任該團體的秘書一職,根據第10條的規定,他需要經過理事會的同意才能兼任這個職務。而他的聘僱資格和程序,則需要根據其兼職的具體職稱,參照第7條至第12條有關專任人員的規定來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