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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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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財務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妥保證人及填具保證書,由團體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2. 2.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項。
  3. 3.第一項之保證,得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1條,工商團體財務人員在到職前必須找到保證人並填寫保證書,經由團體派員確認無誤後才能正式到職,並且每年需要進行一次保證。保證書必須明確列明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事項。此外,根據第一項的保證,也可以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代為履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商團體的財務人員即將到職,他必須在到職前找到一個保證人並填寫保證書。保證書必須明確列明保證人應負責的事項,例如確保財務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不會發生舞弊行為。在財務人員到職後的每一年,團體也需要重新進行保證程序以確保保證書的有效性。此外,團體也可以選擇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讓保險公司來代為承擔保證責任,以降低團體的風險。

  • 保證人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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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商團體財務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妥保證人及填具保證書,由團體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