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內容,籌備會的任務主要包括調查組織區域的會員狀況、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擬訂章程草案、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根據同條第2款的規定,籌備會在執行第三款至第六款的任務時,需在召開成立大會的十五天前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函報。 根據同條第3款的規定,籌備會應在成立後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但若遇到特殊情況時,可向該管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延長一個月。 根據同條第4款的規定,籌備會在選出理事和監事後即解散。 相關參考資料: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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