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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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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2.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3. 3.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管機關准延長一個月。
  4. 4.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解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內容,籌備會的任務主要包括調查組織區域的會員狀況、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擬訂章程草案、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根據同條第2款的規定,籌備會在執行第三款至第六款的任務時,需在召開成立大會的十五天前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函報。 根據同條第3款的規定,籌備會應在成立後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但若遇到特殊情況時,可向該管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延長一個月。 根據同條第4款的規定,籌備會在選出理事和監事後即解散。 相關參考資料: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1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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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