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教育會成立後需要進行報告和備查程序。具體來說,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的十五天內,應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以及理事、監事簡歷冊的三份文件,函報該管主管機關進行備查,並轉知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時,也需要以一份函報送上級教育會進行備查。對於全國教育會的情況,需要在成立後的十五天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以及理事、監事簡歷冊的一份文件,分報該管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備查。當教育會所報資料符合法令規定時,該管主管機關將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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