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社會教育機構,依社會教育法之規定。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國立研究院及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法第15條所謂的社會教育機構是指根據社會教育法的規定設立的機構。而所謂的學術研究機構則指的是國立研究院及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該法第7條規定了對於社會教育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的定義。根據該規定,社會教育機構是根據社會教育法規定設立的機構,而學術研究機構則是指國立研究院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這些定義對於正確理解教育會法和其相關法規的適用範圍非常重要。 例如,在進行教育人員的任用和升等時,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教師需要具備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專門著作,或已經為接受且出具證明的專門著作,或者已經經過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的著作,以及教育部授權學校審查的資格。而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和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聘任資格,則根據其職務等級,適用各級學校教師的相關規定。 此外,在大學法第一條中規定大學的宗旨是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而軍事教育條例則是大學法的特別法,旨在健全軍事教育、培養軍事人才以奠定國防力量。軍事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軍事專業特色的學生,並強調軍事人格養成和軍事訓練。軍事教育機構為大學法的一部分,其辦學目標和特色與一般大學教育有所不同。 總之,根據上述法規和法條的釋義,我們可以理解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涵蓋的範圍,以及不同類型教育機構的定義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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