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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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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加入教育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服務證明或設立文件影本二份,送經該教育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並由該教育會以一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申請成為教育會會員的人應該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上服務證明或設立文件的影本兩份。這份申請資料需要送交該教育會的理事會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才能正式成為教育會會員。同時,該教育會也需要寫信通知相關主管機關。例如,假設有一個人想加入某個教育會,他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上相關的文件,然後送交該教育會的理事會進行審查。如果審查通過,他會收到一封函件,通知他已被准許加入該教育會。該教育會也會向主管機關報告這個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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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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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加入教育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服務證明或設立文件影本二份,送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