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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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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2. 2.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會法第15條,教育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贊助會員兩種。 個人會員包括以下人員: 1. 成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在教育會組織區域內服務或居住的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的人,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贊助會員則包括以下機構: 1.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這些機構可以加入其所在地的鄉(鎮、市、區)教育會作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教育會法第15條的規定,個人會員與贊助會員之資格與加入教育會的方式有關。這條法規對於教育會會員的資格和權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教育會的成員組成和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目的。 (參考資料:教育會法)

立法沿革 5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   二、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之規定。   三、職員名額職務及選任、解任之規定   四、關於會議之規定。   五、關於經費之規定。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組織完成時,應於十日內造具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各一份,呈請當地主管官署立案,並應分呈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案。

(0740521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教育會會員之入會規定,係以學經歷為會員之入會資格,難符當前教育發展之需要,爰修正規定現任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或原教育行政人員、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得加入為個人會員,以資強化教育會之組織,發揮教育會之功能。   三、第二項規定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教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俾協助其現職人員加入教育會,並積極輔助教育會各項活動,加強學校、機構與會員間之聯繫協調,共同促進教育之發展。   四、「幼稚教育法」立法後,幼稚園已被視為學前教育,其教員則視為學校教員。而本條未將其列為教育會會員資格,似欠周延。又原條文對於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者,未依原法第十七條第五款「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關服務三年以上者」之規定,而予以年資限制,似不相宜,爰將第一項修正如上。再者,原條文第二項末句有「團體贊助會員」一詞,為求明確,爰將「團體」二字刪除。另於第二項末增加「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明定其權利義務有別於個人會員。

(1031024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將申請個人會員資格由幼稚園教職員,修正為幼兒園教職員。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91229 修正)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個人會員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 行政機關名詞
(0200117 制定)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   二、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之規定。   三、職員名額職務及選任、解任之規定   四、關於會議之規定。   五、關於經費之規定。

(0331012 全文修正)

教育會組織完成時,應於十日內造具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各一份,呈請當地主管官署立案,並應分呈目的事業主管官署備案。

(07405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教育會會員之入會規定,係以學經歷為會員之入會資格,難符當前教育發展之需要,爰修正規定現任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或原教育行政人員、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得加入為個人會員,以資強化教育會之組織,發揮教育會之功能。   三、第二項規定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教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俾協助其現職人員加入教育會,並積極輔助教育會各項活動,加強學校、機構與會員間之聯繫協調,共同促進教育之發展。   四、「幼稚教育法」立法後,幼稚園已被視為學前教育,其教員則視為學校教員。而本條未將其列為教育會會員資格,似欠周延。又原條文對於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者,未依原法第十七條第五款「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關服務三年以上者」之規定,而予以年資限制,似不相宜,爰將第一項修正如上。再者,原條文第二項末句有「團體贊助會員」一詞,為求明確,爰將「團體」二字刪除。另於第二項末增加「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明定其權利義務有別於個人會員。

(1031024 修正)

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將申請個人會員資格由幼稚園教職員,修正為幼兒園教職員。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91229 修正)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個人會員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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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會法第 15 條規定:「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會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會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