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聘僱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
教育會法第14條規定了教育會章程應載明的事項。具體而言,教育會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名稱:章程應明確規定教育會的名稱。 2. 宗旨:章程應清楚說明教育會的宗旨。 3. 區域:章程應規定教育會的組織區域。 4. 會址:章程應指定教育會的辦公地址。 5. 任務:章程應明確列舉教育會的任務。 6. 組織:章程應詳細描述教育會的組織架構。 7. 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章程應規定教育會會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的相關規定。 8.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章程應明確規定教育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9. 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章程應規定教育會會員代表、理事和監事的名額、權限、任期以及選舉和解職程序。 10. 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聘僱及解職:章程應訂立教育會的會務工作人員的職稱、名額、聘僱和解職方式。 11. 會議:章程應確定教育會的會議方式和程序。 12. 經費及會計:章程應明確規定教育會的經費籌措和會計管理方式。 13. 章程修改之程序:章程應規定教育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教育會章程應詳細規定教育會的各項事項,以保證其組織運作的順利和透明。例如,章程應明確規定會員入會、出會和除名的條件和程序,以合法合規地管理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此外,章程還應詳細定義會員代表和理事、監事的名額、權限、任期以及選舉和解職的程序,以確保教育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的穩定和公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教育部得召集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議。 一、教育部認為必要時。 二、有省教育會及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十個以上之提議時。
教育會於召開成立大會前,應將籌備經過連同章程草案呈報主管官署並請派員監選。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聘僱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款「任務與事業」,參照一般職業團體之立法例,修正為「任務」。 三、原條文第八款中「會員之選任、解任」,因會員無選任及解任之情形,爰修正為會員代表之選任與解任,並移列於第九款。 四、原條文第九款中「職員」修正為「理事、監事」。 五、原條文第十一款「會費之數額」,於第十二款「經費及會計」中即可包括,爰將第十一款刪除。 六、本條第九款,係由原法第十三條第九款「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修正而來,而其中所謂「職員」,則包括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工作人員。惟修正條文則未將「工作人員」列入,爰於本條中增列︸款為第十款如上。原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款次,依序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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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教育部得召集全國教育會聯合會議。 一、教育部認為必要時。 二、有省教育會及行政院直轄市市教育會十個以上之提議時。
教育會於召開成立大會前,應將籌備經過連同章程草案呈報主管官署並請派員監選。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款「任務與事業」,參照一般職業團體之立法例,修正為「任務」。 三、原條文第八款中「會員之選任、解任」,因會員無選任及解任之情形,爰修正為會員代表之選任與解任,並移列於第九款。 四、原條文第九款中「職員」修正為「理事、監事」。 五、原條文第十一款「會費之數額」,於第十二款「經費及會計」中即可包括,爰將第十一款刪除。 六、本條第九款,係由原法第十三條第九款「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修正而來,而其中所謂「職員」,則包括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工作人員。惟修正條文則未將「工作人員」列入,爰於本條中增列︸款為第十款如上。原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款次,依序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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