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第13條的解釋如下: 1. 教育會的發起組織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能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根據「教育會法第8條」,教育會的設立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根據教育會法的規定,教育會的發起組織需要申請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才能進行相關活動。 2. 在召開籌備會和成立大會時,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在成立大會後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事項。 根據教育會法第13條的第2項,召開籌備會和成立大會時,可以邀請主管機關派員出席,並在成立大會後十五天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和理事、監事的簡歷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則會將相關事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根據「教育會法第9條」,教育會成立後需將章程、會員名冊和理事、監事的簡歷冊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因此在成立大會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相關事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 1. 教育會法 2.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省教育會之設立,應有所屬縣市教育會過半數之同意訂立章程,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准,轉呈教育部備案。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選任解任及其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費之數額。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修改。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十一條、商業團體法第十條及農會法第九條,將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合併修正,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將教育會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參照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增列並由主管機關將章程、會員名冊等資料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省教育會之設立,應有所屬縣市教育會過半數之同意訂立章程,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准,轉呈教育部備案。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選任解任及其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費之數額。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修改。
參照工業團體法第十一條、商業團體法第十條及農會法第九條,將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合併修正,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將教育會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參照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增列並由主管機關將章程、會員名冊等資料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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