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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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及準社員認購社股,得依章程規定,以貨幣以外之財物估定價值,代付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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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0條,社員及準社員認購社股時,可以按照章程的規定,以貨幣以外的財物的估定價值代付股款。 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的章程中規定社員可以使用土地作為認購社股的方式,社員就可以將其土地的估定價值作為股款支付。但是具體的情況還需要參考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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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