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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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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設立,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合作社的設立是以社員能夠在實行合作的範圍內達成合作為準。這意味著在合作社的設立過程中,應該要考慮到社員是否能夠實際參與並參與合作活動。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社員能夠在合作社內發揮作用,實現互助合作以增進社員的經濟利益和生活改善的目標。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合作社的目標是在某個地區內種植農作物並銷售,那麼該合作社的設立應該要確保所有社員能夠在該地區內參與農作物的種植和銷售活動,並實際參與並參與該合作社的運作。如果有某些社員無法在該地區內進行農作物種植和銷售,那麼合作社的設立可能就不符合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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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合作社之設立,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