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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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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中央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了合作社的組織區域和主管機關的關係。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合作社的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域內,則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就是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如果合作社的組織區域跨越了直轄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域,則中央的主管機關就是合作社的主管機關。 例如,一個合作社的組織區域在臺北市,那麼臺北市政府就是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又如一個合作社的組織區域跨越了臺北市和新北市,那麼中央的主管機關就是該合作社的主管機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合作社法和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本身。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內容,合作社的組織區域和主管機關的關係是由法規明確規定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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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