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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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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時,得就不同之業務,分部經營,分開記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當合作社經營二款以上業務時,可以進行分部經營並進行分開記帳。這意味著合作社可以根據不同的業務進行獨立的經營和會計記錄。 例如,一個合作社在農產品買賣和借貸業務中都有涉足。根據這條細則,合作社可以將這兩個業務劃分為不同的分部,並對每個分部進行獨立的經營和會計記錄。這樣可以確保每個業務的財務狀況清晰可見,方便管理和資訊追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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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時,得就不同之業務,分部經營,分開記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