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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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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為發展需要,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社員使用之業務,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了合作社在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时的程序。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合作社為了發展需要,如果想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通過,然後向主管機關備查。 如果合作社決定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必須先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再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合作社的決策程序正確且透明,並促進合作社的有序發展。一個符合例子是,例如一個農業合作社決定將其農產品銷售給非社員的商業客戶,這個決策必須首先經過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決議通過,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合作社法實施細則"可提供對該條款的更詳細解釋和相關案例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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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合作社為發展需要,依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