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名稱上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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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當合作社經營同法第3條第1項所定的两种以上业务,并且这些业务都是主要业务时,必须选择一项主要业务,在名称上明确表明。具体示例及相关参考资料暂不可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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