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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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當合作社經營同法第3條第1項所定的两种以上业务,并且这些业务都是主要业务时,必须选择一项主要业务,在名称上明确表明。具体示例及相关参考资料暂不可考。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3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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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