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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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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名稱上表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當合作社經營同法第3條第1項所定的两种以上业务,并且这些业务都是主要业务时,必须选择一项主要业务,在名称上明确表明。具体示例及相关参考资料暂不可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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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