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6 條
- 1.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 2.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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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6條規定了合作社的責任和主要業務,並要求在名稱上明確表明。根據這個規定,合作社只能經營合作社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業務,如果在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登記了其他業務,則不得使用合作社的名稱。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第6條 相關範例:如果一個合作社在名稱中使用了「信用合作社」,根據合作社法第6條的規定,這個合作社就只能經營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的業務,不能擴展到其他業務領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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