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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2. 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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