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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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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5條已被問題中所提及的相關資料删除。

立法沿革 3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應於名稱上表明之。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0280930 全文修正)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業務之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收受非社員之存款。   前項所收受之存款,在有限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在保證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在無限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之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   收受非社員存款之合作社,不得兼營第三條第四款以外之業務。

(091112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優先適用「信用合作社法」,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應於名稱上表明之。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0280930 全文修正)

經營第三條第四款業務之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收受非社員之存款。   前項所收受之存款,在有限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在保證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在無限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之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   收受非社員存款之合作社,不得兼營第三條第四款以外之業務。

(0911122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優先適用「信用合作社法」,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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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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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5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