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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4合作社之責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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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4條,合作社的責任組織分為三種:一是有限責任,即社員僅負責其所認股額所限;二是保證責任,即社員負責其所認股額和保證金額所限;三是無限責任,即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社員需連帶負責任。 這裡參考的相關案例是依據《公司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及第40條第1項,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根據這個案例,當合作社發生財務困難且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社員需要連帶負責,即使他們已依法繳納了所認股額和保證金額。 因此,合作社法第4條規定了社員的責任組織,包括有限責任、保證責任和無限責任。社員的責任範圍取決於他們所認股額和保證金額,並在合作社資金不足時需要連帶負責。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 有限責任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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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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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4 條規定:「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